关于明确部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说明

2020年09月26日 16:08  点击:[]

关于明确部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强化工会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广大会员教职工服务,经2018516日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研究,现就明确部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出说明如下:。

一、关于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2100/年。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工会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等代金劵。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300元的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劵。

3、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分别发放6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不超过200元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并给退休的会员发放1000元的纪念品。

5、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派人前往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不动手术的给予600元慰问金,动手术的给予1000元慰问金。

6、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工会派人前往吊唁慰问,给予慰问金的标准为:会员本人去世1300元,吊唁品(花圈、纸等)开支不超过200元,去世当年的春节期间慰问其家属500元;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800元,吊唁品(花圈、纸等)开支不超过200元。工会会员的其他亲属(限于岳父母、公婆)去世,工会可采取派人前往或通电话等方式吊唁慰问,吊唁品(花圈、纸等)开支不超过200元。

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拔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二、关于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

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应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具体标准为:

1、工会会员本人因病住院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达到:500010000元的,给予2000元慰问金;1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慰问金。因患恶性肿瘤,经医嘱认定需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外自费购买《国内外临床诊疗指南》或医疗专家共识推荐的有效药的工会会员,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慰问金。

2、工会会员家庭因大病致困的,年度住院累计自付医疗费达到:10000-30000元的,给予2000元慰问金;3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慰问金。

3、工会会员因子女就学及其他原因致困的,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酌情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帮扶资金。

 

 

工会

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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